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鲁民中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然,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余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公司)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2020)鲁02民初民终517号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华润万象”商标。注册商标审批服务第37类,包括建筑监理、施工、建筑物(内部)清洁等。 注册商标验证服务第36类,包括保险、收租、艺术品估价、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营管理等注册商标核证服务第35类第4516677号,包括张贴广告、登广告、经营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中介等。续展后,上述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至2028年9月6日。2019年12月6日,上述注册商标获准转让给华润知识产权公司。
2014年3月21日,华润深圳公司获准注册注册商标第10480684号“万象城”,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做广告、经营管理、组织咨询、中介等。其他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
2015年3月28日,华润深圳公司获准注册第13015791号“万象城万象城”注册商标。第35类中批准的服务项目包括广告、企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促销、代采购等,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6年2月28日,华润深圳公司获准注册第10480683号“MiXc”商标和第13015938号“miXc MiXc”商标。注册商标核证服务第36类包括保险、财务评估、艺术品鉴定、房地产租赁等。注册商标核准服务第13015938号第36类包括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代理、房屋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宅(公寓)、写字楼(房产)租赁、农场租赁、商品房销售。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16年5月28日,华润深圳公司获准注册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第36类批准的服务项目包括保险承保、财务评估、艺术品估价、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管理、公寓管理等。公寓出租、写字楼(房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登记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相关事实
华润集团于1983年7月8日在香港注册,是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是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万象城是华润集团旗下开发的综合性购物中心。截至2019年底,万象城项目已进入全国22个城市,地域分布广泛,包括深圳、杭州、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以及赣州、温州等城市其中,最早的深圳万象城于2002年开工建设,2004年12月竣工开业。万象城项目自运营以来,荣获多项荣誉称号,包括:深圳华润万象城荣获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楼盘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国最具时尚引领商业企业,2010年“广厦奖”、2010年中国购物中心二十年榜·中国购物中心行业功勋奖、2015年最具影响力商圈;杭州万象城荣获2009年度“年度金地标奖”;沉阳万象城荣获2010-2011年度“广厦奖”;成都华润万象城荣获2013-2014年度“广厦奖”; ” 2015-2016 年;无锡万象城荣获2015年度高端品质奖、新地标奖;南宁华润万象城荣获2016年“逛青秀”十大购物地标。
2002年至2017年,相关媒体对“华润万象城”、“万象城”进行了大量报道,涉及领域广泛。华润深圳公司2004年至2013年为“万象城项目”共投入广告费用12672.45万元。
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华润深圳公司用于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管理服务的未注册商标“蜜香城”为驰名商标。 2015年3月25日,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评审字[2015]第0000024910 《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号,认为2010年4月14日之前,华润深圳公司未注册商标“万向城”一直在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租赁、商品房销售服务等领域享有盛誉。上述三项服务构成驰名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享有较高声誉。
四、其他相关案件事实
花都公司是翔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翔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翔龙公司(原山东翔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东翔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交第12445109号“翔龙万象城”文字商标申请,201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第36类服务项目包括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管理、公寓租赁、住宅(公寓)、商品房销售。 2017年4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翔龙公司。 2020年11月1日,翔龙公司出具《关于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号,内容如下:“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已授权该公司使用第12445109号注册商标。”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7万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还查到: 1、2013年前后全国万象城建设开放情况。2002年,第一个万象城在深圳开业;杭州万象城于2006年开工建设,2010年开业;沉阳万象城于2011年开业;成都万象城于2012年开业;南宁万象城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2年开业;郑州万象城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4年开业;重庆万象城于2013年封顶,2014年开业;合肥万象城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5年开业;无锡万象城于2014年开业;青岛、赣州万象城于2015年开业;温州万象城于2012年和2015年开业。
2、涉案“万向城”商标的宣传推广。 (1)2005年至2013年,华润集团及其子公司对万象城项目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覆盖深圳、成都、杭州、沉阳等城市。宣传形式包括地铁广告、公交车车身等。广告、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城市户外广告牌、《证明》 《深圳特区报》 《晶报》 《南方都市报》 《深圳商报》 《深圳晚报》等报刊媒体、广播媒体等华润深圳公司投资126。 2004年至2017年广告费72.45亿元2013年。(2)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以“万象城”为检索词检索2013年9月27日之前中国大陆期刊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出文《21世纪经济报道》。显示:慧科中文报刊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到文献1817篇,CNKI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主题字段检索到文献104篇。覆盖21种全国性报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4种地方报纸,16种期刊。 (三)浙江图书馆以“华润万象城”为检索词检索200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中国大陆报纸报道,刊号《钱江晚报》。显示:“华润”搜索“万象城”共检索到762篇文章,涵盖《检索报告》 《浙江图书馆馆藏文献检索证明》 《人民日报》等7种全国性报纸以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3种地方性出版物,其中2002年至2013年有300多篇文章。
上述事实由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一审提交(2017)沪长证经字第3300、3301号公证书、万象市宣传推广合同、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浙江省图书馆《光明日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其他证据作为佐证。
一是华润深圳公司的“MiXc”、“the miXc”是否构成2013年4月之前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将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 (4)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商标驰名的因素。本案中,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MiXc”、“the miXc”商标在2013年4月之前的知名度,包括其网站推广、万象城推广及店铺租赁合同等,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浙江省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及部分列载文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通知书原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及宣告该商标无效的裁定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涉案的万象城商场均在实际运营中,相关网站及媒体报道的内容可从公开渠道查阅核实。因此,花都公司虽然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在花都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一审采纳了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的全部相关证据,以证明“MiXc”的受欢迎程度。 ” 涉案。根据本院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相关公众对涉案“万向城”商标的认知情况。 “万象城”是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开发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截至2013年,万象城项目已进入全国多个城市,地域分布广泛,包括深圳、杭州、沉阳、成都、南宁、郑州等城市。深圳最早的万象城项目于2002年开工,2004年12月竣工开业。重庆万象城、合肥、无锡、青岛、赣州等地虽然于2014年、2015年开业,但2013年之前就开始建设,楼盘的宣传推广项目自开工建设以来已全面启动。自运营以来,万象城项目在2013年之前已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其中包括:深圳华润万象城荣获2004年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地产称号、2005、2006年中国最具时尚引导商业企业称号、 2010年中国最具时尚商业企业。“广厦奖”、2010中国购物中心二十年排行榜·中国购物中心行业功勋奖; 2009年杭州万象城荣获“年度金地标奖”;沉阳万象城荣获2010-2011年度“广厦奖”;成都华润万象城荣获2013-2014年度“广厦奖”。二、涉案商标实际使用和持续宣传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涉案商标“MIXC”、“the miXc MIXC”自2002年起就已被广泛使用,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对上述商标及MIXC项目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并投入了大量资金。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号显示,2004年至2013年间,仅深圳万象城项目就投入广告费12672.45万元,覆盖深圳、成都、杭州、沉阳等城市,推广形式包括地铁、公交车车身广告、高速公路户外和城市户外广告牌、报纸和广播媒体等。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关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浙江图书馆《关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万象城”、“华润万象城”为检索词,检索中国相关期刊、报纸2013年以前中国大陆地区通过报告检索共检索到文献2000余篇,覆盖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级和地方报刊。三是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98第《检索报告》号,认定华润深圳公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米香城”用于房地产租赁和房地产管理服务被评为驰名商标。 2015年3月25日,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审字[2015]0000024910第《浙江图书馆馆藏文献检索证明》号裁定,系争商标于2010年4月14日申请注册前,未注册的“ “万向城”商标已在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租赁、商品房销售服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构成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翔龙公司申请注册第12445109号“翔龙万象城”商标之前,华润深圳公司的涉案“万象城”、“万象城”商标已被他人注册。连续使用十余年,并经华润集团所属公司大力宣传推广,已在房地产行业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应当认定构成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租赁、商品房销售服务领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花都公司虽然主张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书和裁定书是2013年以后发出的,违反了驰名商标案件认定规定,但不能证明“万向城”商标相对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办案的需要,可以认定商标的驰名状况。据此,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商标的驰名程度。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举报的37件驰名商标是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法认定的。因此,上述通知和裁定是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作出的。驰名商标的案件认定,应当依法考察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知名度是通过权利人长期持续使用和大力宣传形成的,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达到的。因此,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2015年认定“万象城”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基于“万象城”商标持续使用和推广的相关事实。 2014年、2015年已有多年时间,故原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书及裁定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万向城”驰名商标的依据之一。花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存在翔龙公司在申请注册“翔龙万象城”商标时是否存在恶意的问题。《关于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等。诉争商标的情况,以及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主观故意。引证商标驰名且诉争商标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本案中,如上所述,华润深圳公司涉案商标“万象城”、“万象城万象城”在翔龙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在房地产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翔龙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同业经营者,理应了解涉案商标“the MiXc”、“the miXc”的知名度,但仍在《商标法》上申请注册“翔龙MiXc”商标。无正当理由的相同服务。花都公司出于攀附涉案“翔龙万象城”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结合“翔龙万象城”商标的注册情况,经翔龙公司授权,并未实际使用“翔龙万象城”商标。万象城”商标。翔龙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在涉案房产及宣传中未停止使用“翔龙万象城”商标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翔龙公司对“翔龙万象城”的注册行为不正当。信仰。商标。因此,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虽然在“翔龙万象城”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多后提起本案,但该商标系恶意注册,故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权利主张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五年期限。
综上,由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涉案的“MiXc”、“the miXc”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翔龙公司在注册“翔龙万象城”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使得花都公司该房地产使用的“翔龙万象城”商标包含上述驰名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米香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房地产项目是中国开发的华润深圳公司或与华润深圳公司有特定联系。经认定,其侵犯了涉案“MiXc”、“the miXc”商标权。因此,花都公司应依法停止使用涉案“翔龙万象城”商标。
综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如下:
2、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山东省青岛市(2020)鲁02民初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13015938号、第13015938号10480683号、166667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注册在涉案楼盘的招牌、小区大门、阳台入口、客服中心、营销中心、楼宇铭牌、宣传及销售上。删除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翔龙万象城”、“万象城”名称及标识,并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促销、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营等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4、修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 300万元及合理费用7.2万元,合计307.2万元;
5、驳回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304元,其中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928元,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31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其中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424元,山东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1424元,首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1,376元。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首席法官刘晓华
刘为民法官
张金柱法官
2021 年7 月15 日
赵友勤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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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哎呀,这个“万象城”商标被抢注的事情,真是让人愤慨啊!怎么就有人这么不道德呢?法院的判决真是太解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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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判决,心里顿时舒畅多了。商标抢注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支持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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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恶意抢注,真是让人痛心。法院的这一判决,给那些恶意抢注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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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万象城”商标的事情,让我想起了以前那些被恶意抢注的案例。希望法院的判决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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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商标权益来说,意义重大。万象城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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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抢注,真是让人惋惜。还好法院及时介入,给侵权者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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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恶意抢注者来说,是一个警告。希望今后这类现象能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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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真是大快人心!期待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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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抢注,这个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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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万象城商标侵权,这是一个胜利,也是对正义的坚持。希望社会风气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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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抢注,真是让人气愤。还好法院及时出手,保护了商标权益,给侵权者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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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对于那些恶意抢注的人来说,是一个警示。以后再敢抢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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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案,法院的判决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希望这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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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抢注,这个判决让我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了更多信心。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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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万象城商标侵权,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决定。保护知识产权,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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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案,法院的判决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权威。恶意抢注者,你们的时代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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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被抢注,还好法院及时介入。这个判决,让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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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万象城商标侵权,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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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案,法院的判决让我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了更多信心。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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