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维持或改判并不违反刑法规定,但却体现了二审法官的立场。维持原判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改判则凸显了对犯罪人权利的考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审的“生”判决与一审的“死刑”判决的区别,实际上就是两级法官量刑立场的不同。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不仅地位对立,而且权利也相互对立,是一种“零和游戏”。任何对罪犯的同情、为他们争取权利以及使惩罚更加人性化的努力都很容易被视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权利的漠视。俗话说:“犯罪者得到什么,就意味着受害人有所失去;支持受害人,就意味着主张严惩犯罪者”。法官的立场影响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法学界对罪犯权利的过度重视,特别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法官不可避免地受此影响而选择保护罪犯权利。

然而,在关注犯罪分子权利的同时,很可能会损害受害人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沃勒在《被遗忘的犯罪被害人权利——回归公平与正义》一书中所说:受害者的权利越来越被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所遗忘,我们很少给予受害者他们需要的帮助或应有的关注。

正如沃勒所说,保护我们的公民并防止他们成为受害者是刑法的首要任务,我们需要重新强调并提高对犯罪受害者权利的敏感性。受害人权利应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参与者关注的焦点。

复旦大学教授王明亮:10岁女童奸杀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人权并非犯罪分子的专属权利。刑法的法治不能以牺牲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为代价,犯罪分子也不能只享受法治的红利。

司法审判考虑民意,不是为了迎合民意

我支持少杀、慎用的死刑政策,不寻求“以命偿命”等报应,但不同意单纯以“投降”来避免死亡的做法。不报应的谋杀是有条件的,只能适用于对社会危害较小、对人民危险较小的被告人。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杀人动机极其卑鄙、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凶恶杀人犯,如果没有法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某奸杀10岁女童,就属于此类。

目前,大多数理论界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的趋势。事实上,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废除死刑、停止执行死刑并没有成为国际趋势。例如,2019年,美国司法部长宣布联邦政府恢复执行死刑的决定; 2018年7月,日本当局处决了奥姆真理教的全部13名死囚。

而且,刑事司法立场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理论界的观点,还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很难“宽容”地对待犯罪分子。但毕竟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声音必须被听到,他们的记忆必须得到尊重,他们的愤怒必须得到表达,他们的恐惧必须得到解决,他们应该在刑事司法中拥有发言权。

复旦大学教授王明亮:10岁女童奸杀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此外,刑事审判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舆论。这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所必需的。但刑事审判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同时,还应坚守法治底线,即依法定罪量刑,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防止冤假错案。信念。我们要坚决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为了迎合舆论而定罪、法外判刑;二是为了迎合民意而定罪、法外判刑。二是迎合舆论而不尊重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

以几年前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为例。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既充分考虑了民意,又坚守了法治底线。云南高院二审对李昌奎改判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反映出云南高院法官过分强调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受害者及其家人。他们未能全面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过于重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自首等减轻情节等民事冲突因素。

虽然云南高院再审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舆论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舆论绑架了司法。原因很简单。李长奎案是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却没有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舆论的介入只是起到平衡罪犯和被害人权利的作用。

如果你杀了别人,你也就杀了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也体现了对民意和受害人权利的尊重。未来,进一步依法提审或再审,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也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复旦大学教授王明亮:10岁女童奸杀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首先,它阻止了受害者家属上访甚至寻求报复。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法院的死刑判决常常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从而导致长期上访,甚至私自报复。 10岁孩子惨遭杀害,家人遭受毁灭性打击,难以接受免死的判决。正如有学者所说,“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受害者家属的信访甚至骚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程度有所不同。”报复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二是要回应严重恶性犯罪的现实。据有关统计,尽管近年来恶性暴力犯罪趋于稳定,但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极端案件仍时有发生,公众对此深感不安。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尽可能减少恶性犯罪,而不是急于放弃死刑的适用。

三是顺应民意需要。 10岁女童奸杀案二审改判后,对受害人亲属表示同情、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声音成为舆论主流。舆论对遇难者亲属表示同情,要求杨牺牲生命,体现了人们追求正义、即恶有恶报的朴素情感。正如康德所说:“一个人对人民中的某个人所做的任何恶事,都可以视为他对自己所做的恶事。因此,也可以说:‘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自己’。”

第四,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警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懂得生命的尊严和意义。在日本著名的福田隆之杀人案中,受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判处凶手死刑。他们给出的理由是:“死刑的意义就是让一个犯有杀人罪的罪犯诚实地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反思一下自己的错误……无情地夺走一个人的宝贵生命,确实很残忍。”到了这个时候,囚犯才会真正认识到,死刑的意义并不是复仇的手段,而是让囚犯诚实地面对自己所犯下的恶行。”

用户评论

屌国女农

看了王教授的观点,我觉得很有道理。保护未成年人没错,但死缓可能助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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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在键盘上的泪

支持王教授的立场,死缓对于这种罪行来说,实在是过于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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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恋花╮

10岁女童被奸杀,死缓?我觉得这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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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沐风

王教授的观点很有深度,死缓可能对犯罪者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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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莫晨

我同意王教授的看法,这样的罪行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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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望的后半生

王教授的话让我深思,死缓真的合适吗?感觉对犯罪者太过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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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自凉丶

王明亮教授的这篇博文让我对死缓有了新的认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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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城暮雪

10岁女童的悲剧,死缓?我不支持,必须严惩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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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看不清

王教授的观点很有见地,死缓对于这种罪行来说,太过轻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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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从于你

王明亮教授的文章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思考,谢谢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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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寒

死缓?我觉得这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纵容,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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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羽墨安

王教授的博文让我看到了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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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i

10岁女童的生命如此宝贵,死缓?我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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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倦了

王明亮教授的观点很有启发性,死缓确实需要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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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墨断笺み

对于这种罪行,死缓确实太过宽容,王教授的观点我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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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之舞﹏

王教授的这篇文章让我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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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事酒浓

10岁女童的悲剧,死缓?我觉得这是对社会的一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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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影

王明亮教授的博文让我对法律有了新的理解,谢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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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是折磨╳

死缓?我不支持,这种罪行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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